首頁 > 法律知識 > 工程有瑕疵而驗收未通過,定作人可否拒絕給付承攬報酬?

工程有瑕疵而驗收未通過,定作人可否拒絕給付承攬報酬?

  • 工程有瑕疵而驗收未通過,定作人可否拒絕給付承攬報酬?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案例事實

    業主A為在地經營多年的日式料理餐廳,為吸引人潮打算重新裝修店面,並委託B工程行進行裝修工程,約定工程報酬為新台幣200萬元,其中50萬元為工程尾款。B施工完成並交付予A使用及驗收時,A卻發現餐廳門框與牆面縫隙有誤差、部份牆面未塗油漆、管線漏水等瑕疵,因而拒絕驗收通過,則此時B可否向A請求50萬元工程尾款?

    案件分析
    1. (一)B施作縱使有瑕疵,A仍需給付工程尾款: 1.法院這樣說:
      (1)「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2)「工程雖已完工,但有瑕疵,僅生瑕疵修補或減少價金請求之問題,究不能謂尚未完工;又工程雖已完工,尚未驗收或驗收未合格,亦不能因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謂工程未完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3)「承攬之工作是否完成?不以檢視當事人所約定之工作內容是否已實質完成為限,定作人主觀上認定工作已經完成,且從形式外表觀察,該工作亦具有契約所約定之外觀形態,應認定工作完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2. 2.依目前法院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工程完工與瑕疵為二事,假設工程已經完工,定作人卻不斷以工程有瑕疵為由,拖延或拒絕給付報酬,則對承攬人不公平。尤其定作人主觀認為已經完成(例如開始申請使用執照),或該工程外觀幾乎與已完工無異時,定作人即應給付報酬。以本案而言,假如A已經開始使用裝修後的餐廳,或B所施作工程已完工大多已完工,即使B施工部分具有瑕疵情況,A仍應給付承攬報酬50萬元。
    3. (二)就B施作工程瑕疵部份,A可以請求相關責任及賠償: 1.法條這樣規定:
      (1)民法第493條第1、2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2)民法第494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3)民法第495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由上開依民法的規定,A分別有以下權利可以主張:
      (1)要求B 在相當期限內,修補工程之瑕疵。
      (2)若B拒絕修補,A可以自行或找人修補後,再改由向B請求修補的費用、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需該工程瑕疵相當重大,已至無法達成目的)
      (3)對B請求工程瑕疵本身(EX.修復管線漏水)或瑕疵衍生(EX.管線漏水而遭成無法營業)的損害賠償。
    結論 實務上,不論是數萬至數千萬元的工程案件,都經常在工程驗收階發生爭議。依據目前多數實務見解,對於工程完工與瑕疵會分開處理。因此,定作人雖然不得瑕疵為由而拒絕給付工程尾款,但仍可依民法的相關規定,向承攬人請求修補瑕疵、減少承攬報酬或請求工程瑕疵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