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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者獲不起訴或無罪後,遭詐被害人還能向其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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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

    A某日接到不熟識友人甲的請求,宣稱最近在從事國際精品代購,常有大筆交易資金往來,為求節稅而向A借用網銀帳戶一週分散資金,A基於情誼不假思索答應,並提供帳戶及密碼。然甲實際上為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名義向B騙取100萬元後,匯入A帳戶作為贓款洗錢的斷點,故A借出第三天帳戶就遭凍結變警示帳戶,而甲早就將贓款全數轉出後即不知去向。嗣後檢察官認為A沒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主觀犯意而給予不起訴處分。受害人B可否向A請求返還遭詐騙的100萬元?

    案件分析
    1. (一)先說結論:是有可能的。 A不起訴只代表不成立刑事責任,有無民事賠償責任需另外判斷。且民事法院並不會受刑事法官或檢察官的判斷拘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65號判決);頂多在證據調查方面,援引刑事案件曾調查過的證據,避免重複調查(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 。
    2. (二)重點在於是否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 實務上對於類似的爭議,原告大多會主張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而判斷出借帳戶行為有無成立「過失」,重點在於是否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也就「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的人的注意義務」。倘有違反義務,則成立過失幫助詐騙集團之共同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2. 對此,在判斷上法院通常會依請求提供帳戶之理由是否合理、與提供帳戶之人間情誼關係、出借帳戶時有無加以查證等事實,進一步認定。以本件事實案例,A與甲本不熟識,且甲以提供銀行帳戶節稅為由,索取A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時,一般人在此情形下,理當有所警覺並謹慎查證,A疏未注意及查證,輕易將系爭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已低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標準而有過失。

      3. 是以,A雖未直接對B施用詐術,然提供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藉此向B詐取財物,促成財物損失之助力行為,而與B所受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與該實施詐欺行為之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 因此,縱使出借帳戶之人,於刑事獲判無罪或獲得不起訴,但民事仍有可能需賠償被害人,需進一步審視個案的事實經過。若您或您的朋友面臨類似法律問題,建議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最佳的法律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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