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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作劇冒名幫他人買東西,小心構成犯罪

  • 惡作劇冒名幫他人買東西,小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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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明與小美為同居男女朋友,同居期間小明經常借用小美某A購物網站會員,網購用品,因此得知小美該網站會員之帳號密碼。後來小明不滿小美提出分手,故偷偷登入小美A購物網站會員,為小美下單購買數千元的日用品,想惡作劇而嚇嚇小美。嗣後小美收到網站異常通知,故立即登入帳號取消下單,並向警方報案。請問小明行為是否該當犯罪?

    分析:
    1.登入小美購物網站帳號之行為: 雖然小明得知帳號密碼是小美主動提供,然分手後未經小美同意下登入網站會員屬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幫小美購買日用品之行為: 小明雖幫小美購買日用品,不是為自己所有;小美也因及時發現而未實際受有金錢損失。然小明冒用小美名義下單訂購物品,而偽造不實之訂單電磁紀錄準司文書,足生小美及A購物網站訂單管理之正確性,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論: 小明行為雖未實際造成任何損害,卻仍可能成立多項犯罪,且最高面臨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因此惡作劇前都需要謹慎三思,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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