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委託人成功駁回【民事保護令】裁定
案例描述
本案委託人(相對人)與聲請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由於聲請人隱瞞已有交往多年女友之事實,又單方面與委託人提出分手,令其相當悲痛。為挽回感情而不斷傳訊息給聲請人、在社群媒體發照片想要討回公道,並前往聲請人之工作場所要求見面。豈料,有錯在先之聲請人卻主張精神上受到不法侵害,反而對委託人聲請通常保護令,令委託人相當緊張不安。
本所賴冠翰律師受託後,依在高等法院家事庭之實務經驗,檢視雙方提出之訊息紀錄、社群貼文、醫療資料及警方函文,快速擬定訴訟策略,認為委託人之行為僅屬單一偶發事件並無持續危險性,且此聲請人所受侵害是自已對於感情不忠在先而造成,非家暴法應受保護之行為。
最終,法院採納主張,認定委託人僅一次性不當行為,尚不足以核發通常保護令,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委託人因此免於被貼上「家暴加害人」標籤,亦成功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