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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協助越南籍之委託人於我國【否認推定生父】成功獲勝訴判決

案例描述

本案極具特殊性,委託人為一名台越混血未成年子女A,依法無論依越南或我國法律,均推定為越南籍母親B與其前夫C之婚生子女。惟實際上,A乃為B與我國籍男子甲所生。為使A能順利取得我國國籍,甲須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排除婚生子推定之效力。

然而,由於A、B及C三人皆為越南籍,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之規定,本案之準據法應為越南法律。我國法院因此須依越南相關法律進行審理。

鑑於本案涉及越南法適用,程序與舉證難度極高,委託人特別尋求本所協助。經本所台灣與越南律師團隊密切合作,深入研究越南相關法令,並提出最有利於委託人之法理依據與中文譯本,輔以詳實蒐集雙親血緣證據及婚姻時間點等關鍵事實,最終成功說服我國法院依越南法進行審理並推翻婚生子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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