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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委託人與告訴人為同居室友,某日兩人在你情我願之下發生性關係,卻因事後發生爭執而遭告訴人稱違反意願,並提起強制性交罪之刑事告訴。由於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加上遺失重要對話紀錄,令其相當擔憂。 嗣經賴冠翰律師處理,以告訴人事後仍保持同居關係未逃離委託人,且告訴人發生關係當下並未報警、通報,並傳喚其他室友之作證兩人互動狀況,與一般被害人之創傷反應不符。最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而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