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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委託人與丈夫結婚後,為妥善照顧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兩名未成子女而進行收養。多年後委託人與丈夫個性不睦而協議離婚,離婚後已與兩名收養子女未繼續聯繫,卻在法律上仍保有收養關係,令委託人不堪其擾,特前來本所請求協助。 經本所賴冠翰律師瞭解案情後,從委託人與被收養之子女彼此多年未共同生活且不相往來,僅徒留形式上之收養關係,牴觸擬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的訴訟策略,最後說服法院成功終止收養關係,讓委託人能放下心中的大石。